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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试行)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1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布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功能脆弱或同类资源稀缺,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稳定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第三条 地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享有按公益林面积、功能等级享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负有按生态效益最大化经营地方公益林的义务。

      第四条 河北省境内地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原则

      第五条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注重生态功能的原则;

     (二)独立于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

     (三)林权权利人自主认可的原则;

     (四)回避争议的原则;

     (五)不超出规划林地的原则;

     (六)保护稀有森林资源的原则;

     (七)稳定连续的原则;

     (八)巩固近期造林成果的原则;

     (九)吸收、利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则。

      第六条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以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三章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条件

      第七条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未被界定为国家公益林,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界定为地方公益林地;满足现行有林地或特种灌木林标准的林地,界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林地;

    (二)坡度达到或超过25度的林地;

    (三)重度荒漠化和沙化的林地;

    (四)流动或半固定沙地及其周边的林地;

    (五)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林地;

    (六)用于长期观察、科学研究、良种繁育等目的的示范林和对照林地。

     第八条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未被界定为国家公益林,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可以界定为公益林地;满足现行有林地或特种灌木林标准的林地,可以界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骨干河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

    (二)各类公园和名胜古迹范围内的林地;

    (三)城市内部和近郊区的林地;

    (四)山地、沙地近期造林形成的有林地;

    (五)除第七条规定范围外的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

    (六)高潮海岸线2公里范围内的其它林地。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不界定为地方公益林地:

    一、不属于县(市、区)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二、存在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争议的林地;

    三、被农林水系统以外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征用的土地;

    四、林地已经利用,生态功能和效益显著低微的林地;

    五、固定河流岸线以内和骨干渠道坝体范围内的土地;

    六、林权权利人不同意按公益林经营的林地。

 

    第四章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程序

    第十条 搜集必要的基础资料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参照下列成果资料: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是约束地方公益林区划空间范围必须遵循的边界约定。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是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必需的基础资料。

   (三)最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及其后续变化情况。是落实地方公益林空间位置、边界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等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上述资料,初步选定满足地方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界定条件的地块(小班)。

     第十二条 逐小班、地块征求林权权利人的意见。林权权利人同意按公益林经营的,签订地方公益林管护协议,纳入地方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范围,填写地方公益林小班登记表,列入公示清单。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小班,统计、汇总地方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统计表,形成区划界定初步成果。

     第十四条 初步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意见。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分别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新界定的地方公益林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安排专业技术队伍,按适当的比例核实确认。

     第十六条 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地方公益林,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按年度抽查管护情况。

 

     第五章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成果要求

     第十七条 地方公益林区划图(E00或与其兼容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硬拷贝副本)。区划图以县为单位编制。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0,统一使用1954北京坐标系。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以下顺序分层。

   (一)国家统一勘界后的县级行政管辖界限;

   (二)现行乡(镇或相当于乡的独立单位)、村(相当于村的独立单位)行政管辖界;

   (三)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骨干渠系;

   (四)乡级以上骨干道路;

   (五)县、乡、村(或相当于乡、村的独立单位)驻地及规范名称;

   (六)县级林地区划的林班界和林班号;

   (七)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小班边界;

   (八)已经划定的国家公益林的小班边界和小班编号;

   (九)区划地方公益林的小班边界和小班编号(不得与国家公益林有任何重叠);

   (十)必要的图廓、图头、坐标等注记;

   (十一)有条件的可以加注等高线,也可以普染或晕渲着色。

     第十八条 地方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小班清单及其对应的地方公益林地小班属性数据库(属性字段列表附后)。属性数据除了小班管理和林地、林木特征外,必须包含林权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和键接地方公益林区划图的信息(一般使用内点坐标)。

     第十九条 地方公益林管护协议。管护协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林业主管部门,与林权权利人(补偿受益人)逐小班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纳入地方公益林经营的小班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和管护责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必要时附林权证书和小班位置图。

    第二十条 地方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资源汇总表(表式附后)。

    第二十一条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地方公益林调整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可以纳入地方公益林地。满足有林地和特种灌木林地条件的,可以纳入地方公益林。

   (一)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增加林地中,满足第七条、第八条要求且林权权利人申请加入公益林经营的。

   (二)新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限制商品林经营区域的林地。

   (三)行政管辖界限调整,增加管辖区域内,满足第七条、第八条要求且林权权利人申请加入公益林经营的。

第二十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可以调出地方公益林。

   (一)行政管辖界限调整,减少管辖区域内的公益林地和公益林;

   (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永久征占用林地,导致地方公益林生态功能丧失的;

   (三)由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地方公益林地灭失的;

   (四)前期区划错误,不具备公益林条件或经营管护协议有争议的;

   (五)毁林开垦,改变土地利用方式,丧失生态功能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公益林调整或变更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小班申报,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抄省财政厅备案。涉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变更的,按变动规模调整。

 

     第七章  地方公益林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所有资料及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会议纪要、批示、意见,全部纳入地方公益林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益林变更、调整的申报和批复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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